大练兵动态┃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曝光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3-10-31 17:50:30] [来源:执法总队] [点击量:] [关闭]

案例一:绵阳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3年6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绵阳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绵阳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通过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移动执法系统裁量计算,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380元。

案例二:黄某华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植被建设砂石加工点案

2023年8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黄某华砂石加工点检查时,发现该砂石加工点位于四川安州海绵生物礁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黄某华砍伐部分植被,占用平整土地用于砂石加工点建设。

黄某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通过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移动执法系统裁量计算,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黄某华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案例三:绵竹市剑海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案

2023年5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运用无人机对江油市三合镇周边开展臭氧巡查时发现,绵竹市剑海物流有限公司在原西南钢铁厂内露天装卸煤炭时产生大量扬尘,现场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绵竹市剑海物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通过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移动执法系统裁量计算,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江油东方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篡改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案

2023年7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油东方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6月28日等多个时段,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处于维护状态。经查,该公司在环保设施维护时,将自动在线监控设备设置为维护状态,导致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停止取样,上传为无效数据。期间该公司玻璃窑炉正常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排放口排放。

江油东方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2023年7月28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江油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五:江油市李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3年3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李某在江油市含增镇307车队厂房内堆放约700 余吨黑色粉末状物质。经查,黑色粉末状物质是重庆某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再生铝生产中产生的二次铝灰,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321-026-48。李某未能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部分危险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李某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2023年5月29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江油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版权所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主办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环保投诉热线:12369

网站标识码:5100000086 蜀ICP备05008542号 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