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除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外,生态环境厅审批《目录》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般建设项目,以及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二、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除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权限外的其余建设项目,仅可授权县级生态环境局开展不涉及专项评价的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具体工作,不得将“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生态环境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应由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的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由项目涉及的主要市(州)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市(州)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后联合审批,协商不一致的报生态环境厅审批。
四、本通知自2025年7月19日施行,有效期2年。自施行之日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同时废止。我厅将根据《目录》实施情况,适时开展动态评估调整工作。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6月19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除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外,生态环境厅审批《目录》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般建设项目,以及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二、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除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权限外的其余建设项目,仅可授权县级生态环境局开展不涉及专项评价的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具体工作,不得将“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生态环境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应由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的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由项目涉及的主要市(州)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市(州)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后联合审批,协商不一致的报生态环境厅审批。
四、本通知自2025年7月19日施行,有效期2年。自施行之日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同时废止。我厅将根据《目录》实施情况,适时开展动态评估调整工作。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6月19日
版权所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主办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00000086
蜀ICP备05008542号
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