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厅解读《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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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4 09:48:55] [来源:封面新闻] [点击量:] [关闭]

1月17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赵乐晨做客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现场解读《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今年1月1日起,《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正式施行。在全文的5个部分、24条之间,是四川针对饮用水安全保障织就的更加严密的“保护网”。

整体上看,四川在1995年就颁布实施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历经3次修订或修正,但仅对提出和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的主体予以规定,对保护区的报批程序及保护区划定、调整后的勘界定标、边界矢量管理等未作具体明确要求。

“因此,《管理规定》作为《条例》的配套制度,旨在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据赵乐晨介绍,随着《管理规定》和《条例》的有效衔接、相互关联,四川成为全国首个健全“地方性法规+配套制度”、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省份。

△1月17日,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的在线访谈栏目中,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赵乐晨解读《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

引入重大行政决策“五步法”

补充保护区“撤销”工作环节

坚持问题导向,是此次《管理规定》在制定过程中的重点之一。

据赵乐晨透露,在《管理规定》的起草过程中,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工作程序不统一、勘界定标无具体要求等问题,逐一形成对应的具体举措,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质量。

例如,《管理规定》的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就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规范开展保护区勘界定标。其中,实施主体为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按照勘界、定标内容和时限,形成勘界定标成果。市(州)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勘界定标成果审核通过后,报生态环境厅备案。

同时,还有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思维。

“饮水安全也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赵乐晨表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地方政府必须正确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为此,《管理规定》引入重大行政决策“五步法”,即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相关程序,确保科学划定、优化调整、合理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针对保护区“撤销”工作环节,四川省环科院高级工程师许冠东补充道,此次《管理规定》也作出具体要求,例如,确定不再作为饮用水水源的,要有合法合规的替代水源覆盖原供水范围,原饮用水水源停止取水后,依法撤销取水许可证,才可以申请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聚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精准有效管理

确保图地一致、边界精准

“《管理规定》有三个方面的创新亮点,位居全国前列。”赵乐晨表示,除了强化法治保障、压实管理责任外,更落实精准管理。

此前,四川发布了《四川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技术指南》,这是全国第一个创新以制度形式固化勘界定标和边界矢量图的管理。《管理规定》与其充分衔接,两者有机结合,形成从决策到执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全方位、全过程闭环管理,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地一致、边界精准,有力有效保障全省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例如,《管理规定》的第四部分专门聚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图管理,在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中,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后,由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边界矢量图数据库,并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开展勘界定标成果复核,动态实施边界矢量图的入库和退库等管理工作,确保边界精准、图地一致。

“这也是突出操作的实用性、程序的合法性、管理的规范性。”赵乐晨补充道。

整体上看,《条例》提出的是原则性要求和一般性方向的前提,《管理规定》则力求制定符合四川实际的具体举措。其中,《管理规定》作为配套制度,完备、详尽地规范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全生命周期的决策程序,两者有效衔接、相互关联,更加完整、准确、全面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制度体系。

例如,为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条例》第五章分别针对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草等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予以详细、明确规定,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管格局。

建立环境风险定期评估制度

针对不同保护区制定明确禁止性规定

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各种新的具体措施已经落地。

据许冠东介绍,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一旦确定为饮用水水源地,需按层级、依法报请批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同时,实施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参照相关技术要求,规范开展保护区的勘界定标,设置保护区的标识标牌、隔离设施,建设视频监控设施等。

生态环境厅农村生态环境处副处长苟晴表示,《条例》分别对在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活动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例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使用化肥、农药、设置畜禽养殖场,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等。

另一方面,风险源的监管也一直是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的重要环节。

“我们以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等点源风险源和道路、管线等流动风险源为重点,全省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均制定了风险源名录,并建立了环境风险定期评估制度。”许冠东表示,《条例》也明确规定,单一水源供水城市应建设饮用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同时,还要各地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主要措施包括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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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厅解读《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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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赵乐晨做客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现场解读《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今年1月1日起,《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正式施行。在全文的5个部分、24条之间,是四川针对饮用水安全保障织就的更加严密的“保护网”。

整体上看,四川在1995年就颁布实施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历经3次修订或修正,但仅对提出和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的主体予以规定,对保护区的报批程序及保护区划定、调整后的勘界定标、边界矢量管理等未作具体明确要求。

“因此,《管理规定》作为《条例》的配套制度,旨在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据赵乐晨介绍,随着《管理规定》和《条例》的有效衔接、相互关联,四川成为全国首个健全“地方性法规+配套制度”、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省份。

△1月17日,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的在线访谈栏目中,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赵乐晨解读《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

引入重大行政决策“五步法”

补充保护区“撤销”工作环节

坚持问题导向,是此次《管理规定》在制定过程中的重点之一。

据赵乐晨透露,在《管理规定》的起草过程中,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工作程序不统一、勘界定标无具体要求等问题,逐一形成对应的具体举措,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质量。

例如,《管理规定》的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就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规范开展保护区勘界定标。其中,实施主体为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按照勘界、定标内容和时限,形成勘界定标成果。市(州)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勘界定标成果审核通过后,报生态环境厅备案。

同时,还有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思维。

“饮水安全也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赵乐晨表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地方政府必须正确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为此,《管理规定》引入重大行政决策“五步法”,即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相关程序,确保科学划定、优化调整、合理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针对保护区“撤销”工作环节,四川省环科院高级工程师许冠东补充道,此次《管理规定》也作出具体要求,例如,确定不再作为饮用水水源的,要有合法合规的替代水源覆盖原供水范围,原饮用水水源停止取水后,依法撤销取水许可证,才可以申请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聚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精准有效管理

确保图地一致、边界精准

“《管理规定》有三个方面的创新亮点,位居全国前列。”赵乐晨表示,除了强化法治保障、压实管理责任外,更落实精准管理。

此前,四川发布了《四川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技术指南》,这是全国第一个创新以制度形式固化勘界定标和边界矢量图的管理。《管理规定》与其充分衔接,两者有机结合,形成从决策到执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全方位、全过程闭环管理,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地一致、边界精准,有力有效保障全省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例如,《管理规定》的第四部分专门聚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图管理,在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中,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后,由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边界矢量图数据库,并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开展勘界定标成果复核,动态实施边界矢量图的入库和退库等管理工作,确保边界精准、图地一致。

“这也是突出操作的实用性、程序的合法性、管理的规范性。”赵乐晨补充道。

整体上看,《条例》提出的是原则性要求和一般性方向的前提,《管理规定》则力求制定符合四川实际的具体举措。其中,《管理规定》作为配套制度,完备、详尽地规范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全生命周期的决策程序,两者有效衔接、相互关联,更加完整、准确、全面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制度体系。

例如,为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条例》第五章分别针对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草等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予以详细、明确规定,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管格局。

建立环境风险定期评估制度

针对不同保护区制定明确禁止性规定

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各种新的具体措施已经落地。

据许冠东介绍,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一旦确定为饮用水水源地,需按层级、依法报请批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同时,实施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参照相关技术要求,规范开展保护区的勘界定标,设置保护区的标识标牌、隔离设施,建设视频监控设施等。

生态环境厅农村生态环境处副处长苟晴表示,《条例》分别对在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活动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例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使用化肥、农药、设置畜禽养殖场,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等。

另一方面,风险源的监管也一直是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的重要环节。

“我们以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等点源风险源和道路、管线等流动风险源为重点,全省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均制定了风险源名录,并建立了环境风险定期评估制度。”许冠东表示,《条例》也明确规定,单一水源供水城市应建设饮用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同时,还要各地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主要措施包括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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