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环罚〔2020〕09号
德阳市旌阳区圣丰页岩砖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3791825729R
法定代表人:黄忠勇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地址:德阳市旌阳区新中镇桂花村20组
我厅于 2019年 12月 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12日晚,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破碎生产线在生产作业时,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未开启,导致破碎生产线作业产生的粉尘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该行为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书证资料(部分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厅于 2020年 3月
1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川环罚告字〔2020〕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0年3月26日,你单位已超过规定时间,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8年版),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2万元(大写:拾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印章)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