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亨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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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3 10:24:02] [来源:省执法总队] [点击量:] [关闭]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环罚〔202015

雅安亨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0327115096T

法定代表人:李林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对岩镇坎坡村

我厅于202085日至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4台机动车(川TRZ326、川TSG279、川TA5753、川TRP378、川T64542、川TU0320、川TV8338、川TMK037、川TS5935、川T88181、川T63850、川TS5262、川TS0761、川A8852Q)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厅于20209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川环罚告字〔2020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330元(大写贰仟叁佰叁拾元);

2.罚款31万元(大写叁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省财政厅                  帐号:910101040000718

收款银行:农行成都锦城支行

汇款用途:省生态环境厅罚没款   单位编码:00003500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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