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环罚〔2020〕02号
昭觉金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1686149650K
法定代表人:顾正强
地址:凉山州昭觉县竹核乡大温泉村
我厅于2019年 10 月 17日至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按技术规范操作,将高浓度标气作为低浓度标气对窑尾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标定,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相关书证、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厅于2019年12月20日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环罚告字〔2019〕030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于12月26日向我厅提出请求不予处罚的陈述申辩。我厅经研究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形,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于法无据,我厅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万元(大写: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