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环罚〔2019〕0302号
四川省西昌市西溪(集团)股份公司纸板厂: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34O1MA62H61J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祥德
地址:西昌市西溪乡上乡村
我厅于2019年3月13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6.52倍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采样照片和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厅于2019年5月17日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川环罚告字〔2019〕0301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厂于5月21日提交了陈述书,希望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从支持实体民营经济发展角度出发,考虑你厂经济承受能力,从轻从宽处罚,将处罚金额降低到30万元以下。你厂该项请求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厅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80万元(大写:捌拾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