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简报
2018年 第3期
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 2018年6月1日
暗渡陈仓偷排废水 泸州“亮剑”保护长江
5月23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单位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安美科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罗勇、沈均伟、沈均成、李跃华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七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万元不等。江阳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村干部以及相关企业代表共计200余人旁听庭审。
安美科公司于2010年8月11日成立,公司主要业务为加工瓶盖。2014年4月28日,公司通过召开股东会议,确定公司股东为罗勇、沈均伟、沈均成、李跃华四人。2016年9月,为降低生产成本,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罗勇、沈均伟、沈均成、李跃华4人共同商议决定通过私设暗管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长江。随后,沈均伟负责购买管道,雇请工人实施暗管的安装,安装完毕后即利用私设的暗管向长江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由于暗管的铺设极度隐秘,泸州市江阳区环境保护局在长江沿岸巡查发现可疑暗管后,为了查清暗管走向避免打草惊蛇,多次暗查走访沿岸企业。
2017年5月25日,当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安美科公司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暗门后还隐藏着一个约200㎡左右的车间。随着深入检查,发现隐藏车间内还有3吨左右的废水,车间东面的墙角处有一个排水口,平时的生产废水全部由此排向墙外的雨水沟,雨水沟直通围墙外。截断沟里不多的积水后,可以看到,围墙外两根管道接入的地方明显低于沟底。执法人员立即分头拍照取证,现场制作询问记录等。经监测,安美科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汞”。江阳区环境保护局高度重视此案,办理行政处罚的同时,及时将案件移交给了当地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美科公司及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罗勇,直接责任人员沈均伟、沈均成、李跃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社会危害较大,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结合被告单位和四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长江是哺育中华民族的摇篮,保护环境、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对于整个长江流域以及全国的可持续发展乃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长江上游的重要生态屏障,四川省泸州市一直非常注重环境保护工作,此次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公开宣判,更是为保护母亲河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经验。通过案件审理向社会群众现场说法,形成尊重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为早日实现“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美好画卷增加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