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伦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行业分类与环评标准体系的建议》(第1414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更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明确SOFC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乙醇、丁酮等是否属于溶剂型涂料”“定期发布《氢能产业政策与环保分类对照清单》,确保企业环评类别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等政策目录匹配”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生态环境部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时,主要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生产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的其他电池制造项目。《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中有关于涂料的定义。因此,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生产项目可根据项目建设具体内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别。
二、关于“制定专项环评技术规范。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联合行业龙头企业及科研机构,制定四川省氢能技术环评分类认定指南,重点明确SOFC等氢能产业相关新兴行业的特定污染物监测方法与排放标准,环境风险防控要求,液体原料属性认定以及环评流程等”的建议。
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项目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乙醇等有机溶剂制胶,并配有烧结工序,会有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电极材料研磨等工序会有颗粒物的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这两类污染物均有相应的排放标准和监测方法。《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未对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确定标准,但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或者产品污染源的排放控制;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行业污染源的排放控制。因此,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生产过程中排放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和《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等关于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限值要求。
生态环境部已陆续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等技术导则,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建设项目可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指导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环评服务保障,依法对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项目环评文件开展审批。同时,我厅将积极向生态环境部反映相关情况,配合生态环境部对新兴产业开展研究分析,适时修订《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增补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专项条款,明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限值排放要求。
感谢您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8月5日
廖伦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行业分类与环评标准体系的建议》(第1414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更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明确SOFC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乙醇、丁酮等是否属于溶剂型涂料”“定期发布《氢能产业政策与环保分类对照清单》,确保企业环评类别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等政策目录匹配”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生态环境部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时,主要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生产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的其他电池制造项目。《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中有关于涂料的定义。因此,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生产项目可根据项目建设具体内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别。
二、关于“制定专项环评技术规范。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联合行业龙头企业及科研机构,制定四川省氢能技术环评分类认定指南,重点明确SOFC等氢能产业相关新兴行业的特定污染物监测方法与排放标准,环境风险防控要求,液体原料属性认定以及环评流程等”的建议。
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项目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乙醇等有机溶剂制胶,并配有烧结工序,会有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电极材料研磨等工序会有颗粒物的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这两类污染物均有相应的排放标准和监测方法。《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未对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确定标准,但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或者产品污染源的排放控制;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行业污染源的排放控制。因此,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生产过程中排放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和《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等关于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限值要求。
生态环境部已陆续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等技术导则,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建设项目可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指导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环评服务保障,依法对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项目环评文件开展审批。同时,我厅将积极向生态环境部反映相关情况,配合生态环境部对新兴产业开展研究分析,适时修订《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增补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专项条款,明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限值排放要求。
感谢您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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