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040203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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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29 17:10:58] [来源:大气环境处] [点击量:] [关闭]

杨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田有计划适时焚烧秸秆的建议》(第14040203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烧区。禁止在禁烧区及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高压电线路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分布、地理环境、气候、大气污染状况、农业经济水平等实际情况,结合四川省发布的森林防火令以及当地森林防灭火等要求划定了禁烧区。

近年来,我省持续加强露天禁烧管控。指导各地依法合理划定禁烧区强化精准管控;通过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加大财政补贴等方式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利用卫星遥感、高空瞭望等科技手段强化巡查力度等方式,疏堵结合,最大程度降低露天焚烧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精准划定禁烧范围,依法依规落实禁烧管控”。我厅高度重视,组织进行了专题研究,赴部分城市开展调研,学习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在部分城市探索实施秸秆计划烧除试点。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守住环境质量底线、不造成污染天的基础上,指导各地优化调整秸秆禁烧区,进一步完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长效常态工作机制,强化秸秆焚烧精准管控。

联系人:罗昭培;联系电话:028—80589058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4月29日

长者专区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040203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5-04-29 17:10:58 来源:大气环境处

杨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田有计划适时焚烧秸秆的建议》(第14040203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烧区。禁止在禁烧区及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高压电线路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分布、地理环境、气候、大气污染状况、农业经济水平等实际情况,结合四川省发布的森林防火令以及当地森林防灭火等要求划定了禁烧区。

近年来,我省持续加强露天禁烧管控。指导各地依法合理划定禁烧区强化精准管控;通过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加大财政补贴等方式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利用卫星遥感、高空瞭望等科技手段强化巡查力度等方式,疏堵结合,最大程度降低露天焚烧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精准划定禁烧范围,依法依规落实禁烧管控”。我厅高度重视,组织进行了专题研究,赴部分城市开展调研,学习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在部分城市探索实施秸秆计划烧除试点。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守住环境质量底线、不造成污染天的基础上,指导各地优化调整秸秆禁烧区,进一步完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长效常态工作机制,强化秸秆焚烧精准管控。

联系人:罗昭培;联系电话:028—80589058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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