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条例》在申请和排污管理环节规定了排污单位具体责任和义务,强化了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同时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处罚力度。我们温馨提醒全省排污单位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履行好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排污单位应做到持证排污。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行业类别确定管理类别,按程序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进行网上填报。纳入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
排污单位应做到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污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内容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应当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存在无证排污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再申请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未按证排污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其中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按次处罚;对复查发现排污单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
请各排污单位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在落实中遇到问题,欢迎向省生态环境厅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电话附后)。让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落实新发展理念,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建设美丽四川贡献力量。
附件:生态环境部门咨询电话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生态环境部门咨询电话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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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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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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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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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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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80589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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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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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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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6188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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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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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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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3-550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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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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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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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3318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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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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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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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311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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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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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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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8-220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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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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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
0816-221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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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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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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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310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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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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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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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3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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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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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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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2-2267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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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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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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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3-213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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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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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
0817-2668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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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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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
0831-232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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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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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
0826-233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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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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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2523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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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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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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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7-526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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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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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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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5-2227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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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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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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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38188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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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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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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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2611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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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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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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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7-28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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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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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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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6-287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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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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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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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4-2167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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